劳动合同订立的期限有限制劳动合同的期限本应由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其既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即使约定的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由双方商议确定具体的劳动期限。
但在烟台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合同法》却强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即最少两年,但可以多于两年的时间。法律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主要因为在实践中,很多劳务派造单位或者故意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而是规定以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劳务派遣工为接受单位提供劳动的实际时间为准,或者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与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期限一致;如果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期限为一年,劳动合同的期限也就为一年。
如果被派遣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提前结束了,劳动合同也就同时终止,劳动者将处于无工作的失业状态;而劳务派遣单位却可以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考虑到劳务派遣单位其不是中介,而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被派遣的劳动者则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单位就应当承担起用人单位的相应责任。
虽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合同规定了二年期限,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劳务派造单位的负担;但为了稳固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增强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感,杜绝劳务派遣单位采用短期合同的形式逃避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这样的规定还是很有必要的。
此外,烟台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与同一个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即用工单位即使是使用该劳动者,也可能不能再约定试用期。